| 1. |
輔導單位應確認並負責所輔導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。 |
| 2. |
被輔導業者對本局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。 |
| 3. |
計畫開始之日期應以審查完成後次日為準。 |
| 4. |
同一被輔導業者一年內以一個申請案為限,輔導單位計畫執行期限不得超越本年度11月30日。 |
| 5. |
輔導單位及被輔導業者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輔導成果,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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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6. |
計畫經費僅限定為輔導經費,並依經濟部工業局所訂會計編列原則與辦法規定,區分為政府經費及被輔導業者自籌款二項,並均列入查核範圍。 |
| 7. |
輔導經費,其中政府經費之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,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五十%。 |
| 8. |
輔導經費僅提供被輔導業者導入知識管理之輔導顧問費用,不包括導入系統之軟、硬體費用。 |
| 9. |
同一被輔導業者申請本計畫,五年內不得超過三次且不得連續三年。 |
| 10. |
計畫係依審查委員會之決議,排定優先次序,計畫年度輔導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。 |
| 11. |
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。 |